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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4 09:07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安委会发[2006]15号)精神,进一步摸清火灾隐患底数,推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今年1-4月份,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创建平安安康为目标,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全面普查、摸清底数、落实责任、健全机制、依法整治,形成全民围剿火灾隐患的强大攻势,集中消除一批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为我市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实行属地管理、分组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细化方案,制定措施,明确责任,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实施。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
    三、普查范围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在我市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四、整治重点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制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一)设施方面
    1、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损的;
    2、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的;
    3、故意毁坏、占用建筑消防设施的;
    4、未建立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的;
    5、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或不合格消防产品的。
    (二)建筑方面
    1、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变更消防设计或施工中降低消防技术标准的;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的;
    3、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4、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5、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三)规划方面
    1、未制定城市、重点镇消防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后消防规划未作相应调整的;
    2、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通道等未达到规划或规范要求的;
    3、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旧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未按规划要求拆迁、改造的;
    4、城市消防通道未按消防规划及时打通的;
    5、城市新建、改建道路、改造给水管网时未同时建设市政消火栓的。
    (四)区域方面
    1、在建筑物周围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或消防车通道,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2、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多合一”建筑群,城镇集经营、住宿为一体的“二合一”商业店铺,城乡结合部的小加工厂、小娱乐、小网吧、小计作坊等个体私营单位;
    3、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留宿人员的;
    4、外来务工人员住宿集体住宿场所及出租屋消防安全状况;
    5、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五、整治措施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并于3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
    (二)各级政府对公安机关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10日内做出决定;对公安机关依法报请责令停产停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7日内做出决定;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督促落实保障安全的措施。
    (三)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建设规划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火灾隐患严重的“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要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搬迁计划,优先安排搬迁、改造。
    (四)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决定取缔、关停的单位或场所,公安、消防、安监、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分别吊销有关证照。
    (五)对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对集生产、储存、住宿为一全的“多合一”厂房,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员;对一时难以彻底解决的,要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打通疏散通道,安装独立式报警装置。对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留宿人员,要立即清理。
    (七)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违法使用明火作业,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消防通道,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等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1日-15日)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在此期间,各县(区)领导小组要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广泛动员、全民参与。
    (二)组织实施阶段(1月16日-3月30日)
    1、自查整改(1月16日-30日)。各单位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需要限期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危险部位必须停止使用。
    2、全面普查(2月1日-28日),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在辖区内分行业进行全面普查,澄清底数、登记造册,逐一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每一处火灾隐患,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认真督促整改。
    3、监督检查(3月1日-30日)。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本辖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情况分行业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依法责令整改,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由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三)总结验收阶段(4月1日-30日)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普查整治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
    七、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这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把普查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冬季防火工作结合起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普查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发动群众进行举报、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的问题一查到底。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对普查整治工作中的失职、渎职问题严肃追究责任。
普查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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