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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收缴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4 15:39  
 

 

各县(区)建设局、安康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征缴管理的通知》(安政办发〔2003〕15号)下发以来,有效地遏制了随意减免劳保费用的现象,收缴管理逐步走向正轨。但最近一个时期,随意减免劳保费的现象又有所抬头。政府统建项目、开发区工程、市政工程、教育工程、私人联建工程收缴困难;个别县实行“捆绑”收费,使劳保费收缴有名无实;还有个别地方,将劳保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减免;导致一些应收的劳保费流失,使施工企业难以交纳正常的养老保险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安定。为强化劳保费的征收工作,近期,陕西省建筑业统筹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安工程劳保费收缴工作的通知》(陕建统发〔2007〕13号)。现结合本地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劳保费用收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劳保费用是工程造价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属建设工程“工程款”,是具有“社会保险费”性质的一项社会公共资金,不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足额缴纳。对这项费用实行统筹管理,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平等竞争机制,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建筑企业职工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保障建筑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明确规定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政府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即“规费”项下,作为工程计价和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的依据。这清楚的表明,劳保费用是用于职工养老的专项资金,是建设单位必须支付的费用。

二、严格按政府规定收缴劳保费用。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业劳保费统筹管理的规定,凡在安康境内的新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单独承包的机械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安装工程、装饰装璜工程、桩基础工程、道路桥梁堤防工程等项目,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均应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劳保费用。除城乡居民在依法划拨或继承的宅基地上的住宅建设外,其他建设项目,不论是统建项目、开发区工程,还是市政工程、教育工程、经济适用房工程以及城乡个人单独或集资购买土地建设(包括联建)的各类工程项目,都应缴纳劳保费用。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无权减免劳保费用。

三、各级建设主管局和统筹机构要加强劳保费用的收缴工作,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保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在收缴劳保费时,要坚持运用严把“三关”,即:报建预收关、中标补收关和竣工结算清收关的工作程序,努力提高收缴率,做到应收尽收。严禁越权减免、“捆绑”收费以致挤占、挪用劳保费用行为。市建设局将在半年组织检查,对在劳保费用收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区)建设局、统筹站和个人,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对因减免劳保费用,造成入不敷出,严重影响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县(区)局、县(区)站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各县区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足额缴纳劳保费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任何随意减免、截留、挪用劳保费用的行为,都是减免、截留、挪用建筑企业工程款,损害建筑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是否足额缴纳劳保费用,是衡量我们是否贯彻以人为本,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坚持科学发展观,实践“三个代表”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各级建设主管局要共同努力,促进全市统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统筹做出新贡献。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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