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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信访行为  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5 15:24  
 

 

安康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安康市信访局

安康市公安局

 

安维稳办发(2004)3号


  为贯彻落实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加强信访工作的决议》(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维护正常的信访现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依法信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信访工作。要教育和引导上访群众依法有序上访,对群众信访提出的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问题,要认真接访处访,认真落实解决。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进行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到接访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自觉遵守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三、对发生的群体性上访及突发性事件,要按照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三办”印发的《关于在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机关发生群众集体上访及其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的预案》(安办发[2003]24号)进行处置。
  公安机关和各机关保卫部门负责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隔离和疏散围观人员,控制事态发展,获取违法犯罪证据,及时打击不法分子的煽动、破坏活动。
信访部门负责联系、组织接待,劝返群众,报送信息,督促协调解决问题。
各有关县区、部门,要按照《预案》的要求,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积极负责的做好工作。对上访群众不服从疏导劝阻,长时间滞留现场,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应依法果断处置。
  四、对在上访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对在上访中采取打横幅标语、穿状衣、呼喊口号、拦截车辆、围堵冲击党政机关、交通要道等扰乱机关和社会秩序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康市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处置办法》予以制止、警告,收缴横幅标语、状衣,对不听劝阻的依法处置。
  对上访人员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或采取自杀、自残等极端行为相要挟的,公安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时清除、收缴和制止,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上访中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采取集会、静坐等方式形成非法或变相游行示威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进行劝阻、制止、警告解散,必要时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交上访人员所在地党委、政府或单位教育处理。
  对利用群众上访进行破坏活动,以及蓄意组织、煽动、要挟群众上访聚集闹事,制造事端,甚至借机进行打、砸、抢、烧,损害公私财物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五、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对发生在本地区、本单位的群体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在采取控制和处置措施的同时,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办字[2002]73号)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报告。对在处置群体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拖延、处置不力,或对信息迟报、漏报,贻误时机,酿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以纪严肃追究责任。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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