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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6 09:1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县、区计委(计划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述两个办法同时对社会公布。

 

附件一: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附件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依法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三级核准管理制度,其中,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条  《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实行核准制项目的范围,划分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目录》中规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省政府核准;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市政府核准。

第四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建设《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建设项目应先核准、再建设。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制定项目核准办法。

第五条  企业的项目核准,应由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见附件)。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

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求。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所属行业、性质、地址及法人代表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国内外市场分析、建设规模、产品技术水平及工艺方案、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根据国家规范要求,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项目核准申请。

第八条  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凡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的,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在陕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带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核准的项目,需附有项目所在地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材料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按要求补充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单位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单位进行评估时,可要求企业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经与项目核准机关协商并书面同意,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企业,说明延期原因。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八条  企业对项目核准机关做出的核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国家及区域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十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企业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企业依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安全生产、银行贷款、设备进口审查和减免税确认等方面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项目核准网站,发布受理核准申请、做出核准决定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目前采取书面申请方式办理项目核准申请。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应逐步推广网上申请方式,待条件具备时企业可自行选择书面或网上申请。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核准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等进行调整,企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水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及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九条  咨询单位及其人员,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接受委托评估项目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跟踪检查,并利用多种社会渠道进行监督。对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项目核准机关可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或向上级核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水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银行监管及海关、税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为做好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监测和宏观调控工作,加强对核准项目投资情况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办理核准情况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企业应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企业根据项目投资额到拟建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1亿元(含)的,在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西安市辖区内的项目,投资额在8000万元(不含)-2亿元(含)的,在西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8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在市级(包括建制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采取书面备案和网上备案相结合的方式。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待条件具备后企业可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第六条  企业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备案申请时,应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见附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投资项目凡涉及环境保护、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的,需提交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备案企业应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备案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和文件。

项目备案材料齐全后,应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应该实行核准的项目,一律不予备案。对不予备案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备案企业,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凡备案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查。

第八条  凡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 (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后可延长至14个工作日)向申请备案的企业出具《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单位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在7个工作日内计算。省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向申请企业出具备案确认书的同时,要抄送项目涉及的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投资主管部门。

第九条  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二年,自备案确认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原项目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仍需建设的项目,企业须向投资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条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如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主要建设内容或建设地址发生变化,须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调查,并利用多种社会渠道进行监督。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投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有权撤消本级部门的备案或报请上级部门撤消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做好备案工作的同时,要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每月初的前5个工作日之内,将上月备案项目办理情况报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每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本市上月备案项目办理情况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政府均按照本办法实施备案管理,不再另行制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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