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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安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28 09:12  
 

 

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省驻安各单位:

  《安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安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

服务办法(试行)

 

—条 为全面规范安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和《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流动人口”,系离开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区)辖乡(镇)行政区域内,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从事务工、经商等经济活动或以生育(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为目的育龄人员。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实行属地化管理、经常化监测、市民化服务。对流动人口按已婚育龄妇女、未婚育龄女性和男性三个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对已婚育龄妇女重点做好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对未婚育龄女性重点做好宣传教育、信息跟踪与服务;对男性重点做好政策咨询与信息跟踪服务。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政府共同管理考核,以现居住地管理考核为主的原则。流出地主要考核办证率、持证人员节育措施有效率、信息反馈率;流入地主要考核流动人口登记率、已婚育龄妇女建卡率、查验证明率、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率等,并分别将其纳入流入和流出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考核之中。

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证明和档案登记制度、定期查环查孕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基层包干责任制度,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综合治理,将其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各级政府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作为专项经费,按一定比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健全市、县、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网络。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应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

  第七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贯彻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情况,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八条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建设、房产、民政、教育、人事、劳动保障、财政、文化、统计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密切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国家、省的规定和与各级政府签订的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并接受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 公安、工商、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审批或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或居住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含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劳务用工手续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或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督促其办理有关证件后再办理相关执照手续等。

  第十条  各级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流动人口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应核查登记其家庭人口、户籍地、生育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应及时登记和通报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协助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各级卫生医疗保健机构每半年应将生育登记情况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房产部门应将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做好物业小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情况,列为物业公司资质、信誉评估条件,纳入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度等行业检查内容。督促物业管理单位与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社区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督促物业管理单位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采集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协助社区居委会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员。

第十二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配合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协助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社区居委会、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组织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等计划生育活动。

第十三条  乡镇(办事处)实行流动人口“五个一”管理制度,即流动人口外出前办理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签订一份计生合同、落实一项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留下一个通讯联系方式、外出后每季度寄回一份“三查”证明,实行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村(居)民共同制定《村(居)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由广大群众互相监督履行党和政府计划生育法规及村规民约或自治章程所规定的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集中的住宅小区、驻区单位、物业公司、私人业主等应将计划生育列入日常管理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相关管理职责。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的地盘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

第十六条 向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业主应当与社区居委会和流动人口本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如发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政策外怀孕和生育,应当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并积极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到达我市后,应在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乡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接受查验、登记,接受其计划生育管理。未持有户籍《婚育证明》的流入人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在户籍所在地补办《婚育证明》,到期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按照《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在我市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政策外生育。 

第十九条 现居住地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费用支付,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地政府财政负担。

第二十条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或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依照《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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