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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 医疗机构管理考核办法(暂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14 11:01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参合农民享有更好的医疗服务,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的实施意见》、《安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施意见》(安卫字[2006]356号)和《安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安卫字[2006]1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就医,便于管理;优化配置,控制成本;不分属性,合理竞争;定期评估,动态管理。确定的程序是:医疗机构主动申请,县区合疗办调查评估,报县区新农合医疗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由县区合疗办与确定的定点医院签订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协议内容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分管业务院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农合领导小组,下设合作医疗办公室,配备专(兼)职经办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合疗办受县区合疗办和定点医疗机构双重领导,其工作差错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设置合作医疗就医流程图,公示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卫生局、县合疗办举报电话;开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栏,书写宣传标语,公布单病种定额付费标准和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定期公开参合农民在本院大病医药费用补偿情况;有义务为县、乡镇、村提供参合人员在本院大病医药费用补偿情况资料。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医生在诊疗活动时应详细核对参合患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慢性病就诊卡》和身份证或户口本。在确因病情需要使用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时,须经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诊疗规范、人员岗位职责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拒收各种回扣、红包,对患者一视同仁,不推诿病人;严格执行陕西省各级各类医疗收费价格政策,杜绝乱收费、多收费、分解收费等不合理收费现象;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参合患者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满意度不得低于80%。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参合患者出院时,对参合患者进行满意度调查,并回收调查表。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实行报销直通车制度,参合农民出院时交清自付部分,报销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区合疗办按规定结算。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应按时、准确审核本单位参合农民就医资料,乡镇卫生院还要认真审核外出务工人员、因急诊等在外地就医参合人员的住院医疗资料,审核完毕后报县区合疗办。

第九条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合者办理住院后,需及时登记。对住院病人所发生的各项检查、诊疗、用药等资料应详细记录在住院病历上,书写规范,以便核查。对病历中不作记录以及不合理的检查、治疗、用药费用,合疗办不予结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因不规范书写造成患者误解或合疗办误审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第十条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做大型检查(单项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的,必须在病历中详细记录。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结果阳性率要大于75%

第十一条  参合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期间药品费用占住院总费用比例应规定为一级医院不超过60%,二级医院不能超过45%,三级医院不能超过38%,患者使用中药治疗时,中(草)药比例可适当上浮5%。患者住院期间自费药品费用不能超过药品费用的10%

第十二条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临床医师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掌握用药范围和剂量,住院患者一张处方只允许开三天的用量,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慢性病最长2周量,中药7天量),不得使用与该病种无关的药品。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与县合疗办联网,及时对参合农民进行入、出院登记,并将参合农民就诊时发生的医疗处方、收费项目或住院费用清单等相关数据传输到县合疗办。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经办人员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禁帮助患者冒名住院或违规挂床住院;严禁给门诊病人开住院发票;严禁与患者串通,造假病历、记空帐;严禁将自费药品及生活用具串换成可以补偿的药品;严禁提供虚假病历、证明、处方和收据。

第十五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合农民进行健康体检时,必须认真执行《安康市卫生局安康市合管办关于加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合管办[2006]11号),规范操作,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县区合疗办每月提取定点医疗机构补偿金作为年终考核基金,依据考核结果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兑现返还。提取比例为乡镇卫生院5%,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3%。县区合疗办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合作医疗政策规定的减扣考核基金。各县区合疗办要严格考核基金管理,不得用于考核以外的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县区合疗办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方法,以平时督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得分95分以上的,根据考核基金结余情况适当给予奖励;不足90分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考核基金的1%,累加计算;考核得分不足80分的单位,除按比例扣除考核基金外,通报批评,并在媒体向社会公示;考核得分不足70分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年度考核与其它罚金单列计算,对临床用药和大型检查超过规定控制标准的按以下列办法扣除考核基金

1.定点医疗机构大型检查阳性率低于75%的,从考核基金中扣除与相差百分点相同比例的基金。

2.药品费用占住院总费用比例超过规定或参合患者药品自付高于药品总费用的10%的,从考核基金中扣除与高出百分点相同比例的基金。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合疗办不予或暂缓审核、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合作医疗补偿款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1、处方书写不规范;一次开具超过规定天数用药量的处方;

2、参合患者补偿资料不全的;

3、使用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外自付药品无患者或家属签字的,患者自费药品超过住院药品总费用10%的;

4、外伤原因未注明和外伤未公示的;

5、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参合患者医药费用时未按规定剔除不可补偿费用,造成实际补偿费用大于应补偿费用,其多补偿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对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追回合作医疗补偿款,并给予医疗机构按补偿金额三至五倍的直接经济处罚;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对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2、帮助患者冒名住院或违规挂床住院套取合作医疗资金;

3、提供虚假病历、证明、处方和收据套取合作医疗资金;

4、将自费药品及生活用具串换成可以补偿的药品套取合作医疗资金;

5、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随意放宽入院指征;

6、不按规范要求建立健康档案的;

7、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

8、未按规定进行各项公示等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合疗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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