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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15 09:49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72号)和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法发[2006]163号)精神,现就我市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食品卫生许可是《食品卫生法》规定的一项基本食品卫生管理措施,是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许可管理,关系到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全局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卫生许可制度实施以来,对于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改善食品卫生整体面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卫生许可过程中也存在审查把关不严,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使一些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取得了卫生许可证,给食品卫生安全带来隐患,影响了卫生部门的执法形象。各县区卫生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明确职责,提高认识,积极贯彻落实《办法》各项规定,加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环节的食品卫生许可和许可后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二、精心部署,积极宣贯

《办法》是在食品安全新形势下卫生部加强食品卫生许可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于今年61日起正式实施。各县区卫生局要认真做好《办法》宣贯工作,在《办法》实施前后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既要营造声势,更要注重实效。要在宣传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开展面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面向广大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食品卫生许可工作企业支持、百姓欢迎、社会关注的良好氛围。要切实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特别是直接从事此项工作的监督人员自身培训工作,提高政策水平。通过切实有效的宣贯工作,为《办法》迅速、广泛、深入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严格发放审查,把好许可准入关

《办法》规定建立卫生许可证申请和发放审查制度,分别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餐饮业、食堂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必须具备的申请条件,对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了审查的必须内容。各县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在发放卫生许可证工作中,要树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食品生产经营申请者,要从食品卫生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卫生防护措施、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几方面加强审查,严格发证把关,严格审查程序,坚决做到不迁就落后、不降低标准、不发人情证,确保凡是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经过严格审核,都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和卫生标准。对于不具备申请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受理审查;对于具备申请条件但审查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发证;对已经实施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的单位,严格把握申请者量化分级评分的要求,申请者量化分级评分要达到总分60%以上;对已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按照《办法》规定在换发证件时重新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要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审查合格的,给予换发卫生许可证;对限期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者,坚决吊销原卫生许可证;对吊销卫生许可证者,三年内不得再受理其卫生许可申请。对于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许可问题,各县区卫生局要与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四、强化事后监督,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各县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应根据发放卫生许可证情况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严格按照现有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通过日常监督、监督抽查、专项整治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动态监管,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降低许可条件者,要立即责令其改正;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做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卫生许可证。许可后监管要与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有机结合,促进企业诚信生产经营,标明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标志。对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摊点,要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伪造、出借、倒卖卫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各县区卫生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对于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管,要充分发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的作用,与其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注销和吊销,要与工商、质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 联系机制。

五、严格自律,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区卫生局要切实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越权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权责一致思想,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卫生部门和卫生监督所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责任。各县区要加强从事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树立纪律严明、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自觉接受广大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社会监督,使食品卫生许可工作成为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的窗口工程。

六、稳步实施,做好过渡衔接工作

各县区卫生局应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精神,尽快调整卫生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做到在卫生许可证载明内容、式样、编号、委托加工标识等方面逐步统一,抓紧卫生许可证更换工作。对今年61日前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各县区应于200761日前完成旧证换发工作,1992年《卫生部关于统一27种卫生监督文书格式的通知》规定的原卫生许可证格式废止。今年61日后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按照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在委托加工中,对未开展量化分级的县区,受委托方要达到相当于A级的卫生条件,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决定;对委托加工的食品,200661日以前生产的,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200661日以后生产的,根据各县区许可证换发情况,逐步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标识,其中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委托方不用标识卫生许可证号,截止200761日仍未按规定标识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标识方式可以采用直接印刷或加贴在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各县区要本着服务企业、方便群众的理念,既要平稳过渡,也要保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尽快落到实处。

各县区贯彻实施《办法》中遇到有关问题和新情况,请及时反馈给市卫生局法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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