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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15 10:01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并参照省交通厅制定的《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是指在我市负责的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中承担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任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其都是信用评价管理的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是指安康市公路管理局、各县区交通局,或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执行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各从业单位在我市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中的从业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并定期发布管理信息的制度。信用评价管理的期限是自从业单位与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合同失效时结束。

第五条 我市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康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信用档案,组织评审信用等级,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和对“黑名单”进行通报。市质量监督站负责各年度全市公路建设和养护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基础考核工作。安康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各年度辖区路网及养护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基础考核工作。各县区交通局负责年度内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基础考核工作。市重点建设项目执行机构负责年度内其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基础考核工作。

 

信用评价

 

第六条 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包括确定信用等级、建立黑名单两个部分。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一级(优良)、二级(一般)、三级(相对后进)三个等级,按照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分别进行考核评价,其中施工单位按照所承担的工程类型,分路基桥隧、路面、安全设施三类进行。

第七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名额由市交通局根据各项目建设规模、质量管理状况和同期从业单位的数量确定,原则上一级(优良)按照同期从业单位总量的15%,二级(一般)按照75%,三级(相对后进)按照10%的比例进行控制。

第八条 市质量监督站、各项目法人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每年910日前将全市或本建设项目对从业单位按照所在工程项目的考核评价结果上报市交通局,主要内容包括信用考核评分、排名、合同金额、主要负责人名单(具体格式见附件一)。市质量监督站、各项目法人上报的考核评价结果若有两家以上的从业单位,必须排出名次顺序,且名次不得并列。

第九条 市质量监督站、项目法人单位要结合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设计单位重点考核履约情况、设计质量、设计服务情况等;对施工单位重点考核履约情况、质量管理、工程进度、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等;对监理单位重点考核履约情况、监理工作、质量进度、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对试验检测单位重点考核履约情况、试验检测能力、试验检测成果的可靠性(考核打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本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考核评价结果应在建设项目范围内公布,接受监督。

市质量监督站对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应根据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市交通局对市质量监督站及各项目法人报送的信用考评结果进行审定,并对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具有质量否决权,审定后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从业单位的信用得分

从业单位信用得分F[Fx×70%)+(FY×30%)]×项目均衡系数J

Fx 为审定后的项目法人单位对各从业单位的信用考核得分

FY 为审定后的市质量监督站对各从业单位的信用考核得分

项目均衡系数J=P1/P2

P1为全市参评项目各单个项目从业单位信用平均分的平均值

P2为从业单位所在项目各从业单位项目信用得分的平均分

当某个从业单位在多个项目(合同段)从业时,其信用得分取在各项目得分的平均值。

第十二条 对于拟评为一级(优良)信用等级的从业单位,在考核期内除信用得分在全市排名前15%以内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设计单位

1、未发生严重设计失误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2、未发生因设计缺陷导致工程出现较大以上变更;

3、未发生多次变更超过概算投资5%;

施工单位

1、未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2、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

3、未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廉政事(案)件;

监理单位

1、未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2、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

3、未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廉政事(案)件;

4、监理单位进场后经项目法人核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更换率小于30%且总监代表或高级驻地未更换。

试验检测单位

1 未发生试验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现象;

2 未发生试验检测合格后出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在本行业工作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列入黑名单

1、发生因设计原因造成工程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

2、施工中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工程质量问题;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连续两次以上发生安全责任死亡事故;

4、由于自身原因使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或无故拖延工期造成严重后果的;

5、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访或其它后果的;

6、监理单位进场后经项目法人核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更换率累计超过60%;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产生恶劣影响的工程质量问题;

7、因试验检测不到位或出具虚假数据造成工程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工程质量问题;

8、未履行公路建设有关廉政规定,确认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9、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十四条黑名单制度主要通过项目法人报告、市质量监督站、市交通局监督管理、各类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等环节来落实。

在我市同时承担多个项目(合同段)的从业单位,只要因其中一个项目(合同段)被列入“黑名单”,则对该单位执行“黑名单”相应处罚。

 

信息发布与奖惩

 

第十五条 市交通局根据检查、举报调查、市质监站监督意见等情况对从业单位信用得分进行审查,确定考核期内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并于每年10月上旬前统一发布。

第十六条 我市公路建设、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结果将通过市交通局正式文件、局网站进行公布。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除在以上媒体公布外还将上报省交通厅。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最终被确定为一级信用等级的施工单位,自公布之日起到下一次公布之日止(一年内),在我市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招投标时,资格审查评分时另加5分信用奖励分,采用其他审查方法时同等条件优先通过,同时在其他所有评分最终得分基础上另外增加信用奖励分。具体是:

施工单位名次排在全市前3名的加12分,其他一级信用等级的施工单位加0.51分(采用双信封以报价评标时取低限,采用其他方式评标时由项目法人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设计、监理、试验检测工作采用邀请或委托方式确定从业单位时,项目法人应在一级信用等级的从业单位中优先确定。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最终被确定为三级信用的施工单位一年内在我市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在其他所有评分最终得分基础上另外扣减信用分。具体是:三级信用等级的施工单位扣减0.51分。

三级信用等级的设计、监理、试验检测单位,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本招标项目采用信用评价加减分的依据,明确确定的加减分值,并对具体加减分的程序、方法等均应在招投标文件中列明。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最终被确定为二级信用的施工单位,在我市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招投标时,不增加也不扣减信用分。其他从业单位要在一级信用的从业单位放弃或受名额限制时方可录用。

初次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项目且信用评价名单中没有包含的从业单位,按二级信用从业单位对待。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进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23年不得进入安康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同时上报省交通厅并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交通局、安康市公路局及局属行业管理单位制订的其他工程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不能与本办法相抵触,并应报市交通局核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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