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15 10:21 |
各县(区)劳动(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直及中省驻安各有关单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8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二00七年九月三日
陕社办发[2007]81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师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厅局、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根据我省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在二十时至次日八时,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
二、夜班津贴标准。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4-8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6-10元。
三、提高夜班津贴所需资金计入企业成本费用。
四、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通知》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
五、新的夜班津贴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