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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矿井提升设备监管和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19 16:09  
 


各县区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矿井提升设备进行检测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7]41号)要求,市安监局以安市安监管发[2007]89号文件以及全市非煤矿山安监工作会议进行了安排部署,部分矿山在用提升设备进行了检测检验。但是,目前工作进展缓慢,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外地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不检测滚筒直径80公分以下的卷扬机,二是一些检测机构不具备钢丝绳的检测资质,三是一些企业在用矿井提升设备至今未检测检验仍在非法运营,存在着安全隐患。为了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设备监管和检测检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非煤矿山垂直提升设备和地面起重设备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监察和检测检验的特种设备。斜坡提升设备不属特种设备,由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管,由各使用单位负责聘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验。
  
二、我市非煤矿山在用矿井垂直提升设备和地面起重设备,凡未经使用登记和检测检验的,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使用登记和检测检验,凡使用的斜坡提升设备,至目前还未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的,经市安监局研究并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委托安康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已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在有效期内仍合法有效,不再另行检测检验。
  
三、所有的矿井斜坡提升必须使用有轨提升,凡用无轨提升设备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四、各县区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在用矿井提升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同时,加强配合、密切协作、联合执法,监督使用提升设备的矿山企业尽快申请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各使用提升设备的矿山企业1210日前,凡不申请使用登记和检测检验,或虽经检测检验而不合格的,一律责令企业停止使用,对违规使用的,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管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有关法规实施处罚。今后使用提升设备的矿山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必须附提升设备检测检验合格使用登记手续,否则不予以申报办理和延期。
   
五、各县区安监局,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务必于1215日前,将提升设备使用登记和检测检验情况书面报市安监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联系人:陈小平副所长
   
电话:15909179195


    
          
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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