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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月报制度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19 16:13  
 

 

各县区安委办,中省驻安有关单位,市直企业:
   
今年以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中省驻安单位及相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积极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大批事故隐患得到了及时有效治理。但在事故隐患数据库管理方面,有的县区和企业上报数据不及时、不准确,该登记的没有登记、该销号的没销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故隐患的监控治理工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排查、三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事故隐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巩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根据省、市要求,市安委办决定,在全市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月报制度,每月定期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数据库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隐患分级
    1
、特大隐患,指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2
、重大隐患,指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3
、较大隐患,指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4
、一般隐患,指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二、表册设置及填报说明
   
本套报表共设置3种表册。分别是:表1-《安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登记册》,由各填报单位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大等四种类型,分别登记造册,并将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登记册上报市安委办(设在市安监局)一份,作为底册(一般隐患由填报单位掌握具体情况,市安委办只掌握数据)。以后凡有新增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的,由填报单位登记造册上报市局,过去在册的不再上报。
   
2-《安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销号登记册》,由各填报单位将整改治理措施到位可以销号的隐患,分类登记造册,并将较大以上隐患销号表册上报市安委办,以便市安委办销号。
   
3-《安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月报表》,此表为汇总表,主要掌握事故隐患变化情况。要求表中“在册隐患”数据与《事故隐患登记册》数据相符,“已整改隐患”与《事故隐患销号登记册》相符,并且“未整改隐患”为“在册隐患”减去“已整改隐患”后的余额。
   
三、填报单位
   
各县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由各县区安监局负责汇总填报;中省市直单位(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由中省市直单位直接报送市安监局综合科,由市安监局汇总上报。
   
四、填报时间及有关要求
   
填报时间:《安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登记册》和《安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月报表》自2008年元月起开始填报;《安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销号登记册》自20082月起开始填报;“两册一表”均在每月5日前上报市安委办。
   
各县区安监局及中省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表册填报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市安监局综合科(联系电话:3208693,联系人:段少玲)备案。同时,要加强本单位事故隐患数据库管理,及时更新数据库数据,为科学决策、落实监控措施提供依据。市安委办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县区、各单位的事故隐患动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安全生产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附: 1、中省市直单位报表单位名单
         2
、安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登记册
         3
、安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销号登记册
         4
、安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月报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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