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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安康市200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19 16:13  
 


各县(区)安监局:
   
依据省安监局《陕西省200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陕安监管发[2008]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安康市200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安康市200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隐患治理年”工作目标的重要一年。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实际,判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及时发现,责任落实,有效治理,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防止和减少一般事故,实现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1
、努力完成省安委会下达我市的非煤矿山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
    2
、年内所有地下开采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露天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实现台阶(或分层)开采。
    3
、积极组织实施在用尾矿库完成安全度确定,取得安全行政许可,消除危库、险库;所有停用尾矿库必须依法闭库。
    4
、认真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5
、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隐患整改率不低于90%;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不低于80%
   
三、工作重点
    1
、继续开展重点县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以减少事故总量,遏制较大事故为目标,加大重点县(区)的矿业秩序整顿。今年将旬阳、汉滨、紫阳、宁陕作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研究制定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工作和主要内容、整改措施及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和挂牌督办制度。
    2
、配合做好矿业秩序整顿及资源整合工作。各县(区)安监局要积极配合 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业秩序整顿工作,对因矿业秩序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对整合后的矿山必须按照新建矿山的要求,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等相关手续,严格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3
、扎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县(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广泛发动,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工作要做深、做细,不留盲区和死角,加大对高陡边坡、大型采空区、炸药库、排土场等重大危险源点的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区分性质和程度,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强化整改责任,加强监督检查。要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为契机,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隐患未治理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隐患不治理不得换证。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提请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关闭。要积极探索和建立隐患排查的长效机制,巩固成果,杜绝新隐患。
    4
、继续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加强对地下矿山企业的督导,督促地下矿山企业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专业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效能测定,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从4月份开始,于每月5日前继续报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整治进度表》,力争上半年完成机械通风专项治理任务。对于6月底前未完成机械通风的矿山,各县(区)安监局要下达停产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整改期间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后,于10月底仍未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系统的,提请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关闭。6月中旬和10月中旬市安监局将对机械通风治理情况和通风系统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5
、继续深入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继续按照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深化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2008年重点是治理重大隐患,将危库、险库以及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尾矿库下游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作为监控重点。对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一律停止使用。对2002111日前投入使用的,应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和安全现状评价;2002111日以后投入使用的,补充完善“三同时”手续;对达到设计库容而未履行闭库手续的,责令停止排放尾矿、进行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履行相关程序;对无正规设计、随意排放、污染严重的小尾矿库或尾矿池,依法予以取缔。年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予以关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尾矿库的动态监管,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
    6
、认真做好《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对矿山企业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和检查,使矿山企业生产经营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切实掌握指导意见的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制,加强现场管理、技术管理、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推进科学管理,全面提升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7
、在露天矿山强力推进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加强小采石场边坡管理的监管力度。要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中小型露天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推进小采石场的规模化、机械化开采,督促露天矿山企业积极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组织技术培训,提高中深孔爆破的安全技术水平。鼓励由专业化爆破公司实施中深孔爆破设计,现场技术指导等技术服务。要进一步加强采场边坡管理,有效遏制采场滑坡,坍塌等较大事故多发的势头。
    8
、积极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在新的考核标准未实施前,仍按照《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市安监局2008年非煤矿山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工作目标和任务,要组织对申报安全标准化矿山企业进行考核,评定标准等级。申报一级标准化的,由县(区)安监局组织考核评定;申报二、三级标准化的,由市安监局组织考核评定;申报四级标准化的,由省安监局组织考核评定;申报五级标准化的,由国家安监总局组织考核评定。
   
四、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阶段:各县(区)安监局在2007年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机械通风、尾矿库专项治理、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确定今年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制订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整治方案,安排布署年度工作任务。于4月底前将本辖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报市安监局。
    2
、治理实施阶段,从425日—630日,各县(区)安监局要按照整治方案的具体安排进行隐患排查和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治工作措施、整治资金和责任,全面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
    3
、监督整改阶段:从711日—920日对短期内堆以治理的重大隐患,各县(区)安监局要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企业积极整治;对影响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要下达停产整改指令,责令企业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4
、检查验收阶段:为920日 —1220日,从921日开始,各县(区)安监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坚决停产整改。同时,要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上报,此项工作于1120日前完成。从11月下旬开始,市安监局将对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1
、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认真分析本辖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研究部署200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2
、落实责任。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指导和帮助矿山企业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其对所有生产、管理岗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3
、加强检查。各县(区)安监局要加强对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全面排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以及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存在的问题,认真治理可能引发事故特别是较大事故的各种隐患,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4
、强化宣传教育。要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加强对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宣传贯彻。要切实加强对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推进矿山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注重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
    5
、加大事故查处力度。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责任追究;加大事故技术和管理分析的力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同类事故发生。
    6
、及时报送整治工作相关信息。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跟踪的规定,及时报送事故信息,做好事故跟踪和督导,按时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请各县(区)安监局于425日前将整治工作方案报送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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