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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28 10:44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万元GDP能耗降低20%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077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0718号),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必要性
      
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是推动全市节能工作、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有效方法。建立科学的节能评价考核管理机制,是衡量政府、企业节能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的基本标准,是强化政策执行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具体措施。制订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方案,既细化了节能工作目标,又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对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节能工作的责任心和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促进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二)全市20户重点用能企业。
      
三、对各县区政府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各县区政府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节能目标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表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以市政府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时间和程序
      
各县区上年度万元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经市级有关部门审定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公室)。由市节能办公室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每年对各县区进行抽查、调研和考核评估。根据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节能办公室完成对各县区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8月底前报经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县区能耗指标作为定量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评价考核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县区,应在一个月内写出检查报告并提交改进方案,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市节能办公室报市目标责任制考评委员会审定,作为考核评价各县区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超额完成节能考核目标的县区,市政府予以奖励。对完成节能考核目标的县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未完成节能考核目标的县区,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四、对市级有关部门的评价考核办法
      
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077号),市级有关部门节能工作的责任是:市发改委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市经委重点抓好全市工业企业特别是2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节能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商贸系统的节能工作;市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教育局、卫生局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市农业局、市水利局负责农村节能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机关节能工作;市科技、统计、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对上述部门的节能考核,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具体规定进行。
      
五、对2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评价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节能措施指标(50分)。20户重点用能企业具体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总体计分方法见附表2
      
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以企业根据市上下达的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时间和程序
       20
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评价考核由市节能办公室负责实施。由市经委监管的企业,由市经委实施评价考核,其他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政府实施考核,结果报市节能办公室。20户重点用能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发改委、市经委和各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市节能办公室根据调查评估意见,于每年5月份完成对2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重点用能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做出改进方案,由各县区政府或市经委责令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市政府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先进评选。
      
六、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节能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经委、市人事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要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考核指标、制度和程序,建立评价考核社会专家库,逐步完善评价考核工作的实施和检查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并对自查报告和20户重点用能企业综合评价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市各级统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完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和监察体系,保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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