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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安康市民生八大工程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2-10 13:48  
 

安政办发〔200811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制订的《安康市民生八大工程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安康市民生八大工程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民生八大工程资金安全、规范运行,提高民生八大工程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民生八大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八大工程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而实施的教育工程、就业再就业工程、公共卫生工程、社会保障工程、住房保障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工程和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八大工程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民生八大工程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等。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实施民生八大工程资金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凡涉及民生八大工程资金的监督检查,统一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组织实施,避免重复检查。财政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包括由财政专职监督检查机构(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局、科、股)牵头实施的专项检查和财政业务机构(财政部门的业务科股室)实施的日常监管。

第五条 民生八大工程资金专项检查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组织实施。民生八大工程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 月底前向财政部门报送当年的民生八大工程资金专项检查计划建议,计划建议主要包括:检查内容、时间、检查重点事项和有关要求。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当年的专项检查计划,报同级政府审批后实施。未纳入检查计划的检查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检查,纳入当年审计计划检查的项目除外。

第六条 民生八大工程资金专项检查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检查力量,并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和县区抽调人员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第七条 民生八大工程资金监管原则:

(一)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制度,对民生八大工程资金实行依法监督管理。

(二) 实行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项目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全程、全方位、全系统监督,坚持部门相互配合、上下联动的检查方式。

(三) 坚持专款专用,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进行测评或绩效考评。

第八条 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 对有关部门报送的民生八大工程资金投入计划进行审核;对项目预算、概算、执行结果进行项目审查和项目评审,确保项目投入计划和项目预算合理、真实、完整。

(二) 根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审核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安排项目资金。

(三) 对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和项目建设的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不能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实行项目资金“直通车”、“报账制”等方式支付;直接补助到个人和家庭的资金,原则上委托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方式支付。

(四) 及时掌握项目投资、财务执行情况,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 制定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办法,按期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综合考评。

第九条 专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 项目资金是否列入财政预算,配套是否到位。

(二) 项目资金是否按计划投入,有无资金落实不到位或配套不到位问题。

(三)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使用考核办法是否健全,应纳入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

(四) 项目资金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按规定方式支付,是否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有无挤占、挪用、截留资金问题。

(五) 各项财政补助是否按政策兑现到受补对象,有无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贪污、挪用财政资金问题;对个人的补助是否以“直通车”等形式发放到补助对象。

(六) 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是否按规定招投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施工合同制。

(七) 民生八大工程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功能或取得预期效果。

(八) 视项目工程情况,项目应决算的是否决算,竣工项目决算情况可视项目工程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力进行竣工决算。

(九) 其他需要检查事项。

第十条 专项检查工作要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检查结束,检查组要出具检查报告,检查结论要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检查结果要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各县区财政专职监督检查机构要定期向市级财政专职监督检查机构报送监督检查情况,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反映本级项目资金安排、实施进度和使用情况。市财政专职监督检查机构要定期汇总并报告全市民生八大工程资金监督检查情况,反映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动态。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定期牵头召开监察、审计和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参加的民生八大工程资金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共同完善民生八大工程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社会义务监督员制度,县级财政部门要聘请民生八大工程资金管理义务监督员,在专项检查工作中,检查组要听取义务监督员意见。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金财工程和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民生八大工程资金运行、管理、使用以及监管信息共享;财政专职监督机构要建立民生八大工程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信息库,对民生八大工程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行网络化监管。

第十五条 各级监察部门要参与、督促、支持民生八大工程资金专项检查并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协同财政部门制订民生八大工程资金专项检查计划,协同组织检查力量,支持财政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对在专项检查中不支持、不配合检查工作的单位,监察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责令该单位配合检查组完成检查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各级审计部门对同级民生工程项目和资金实施审计监督,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实施情况,并为专项检查提供检查力量,配合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各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制定,提供检查力量,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预算安排不到位、资金拨付不及时、资金管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部门或单位,要及时下发整改意见书,限期改正,整改单位要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未按有关规定对民生八大工程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条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会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会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 1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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