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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收涉政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0-31 14:51  
 

    安政办发〔2010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涉政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净化金融生态环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现根据省监察厅《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拖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通知》(陕监发[2009]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收涉政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陕监发[20097号)要求,并结合全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清收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拖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收范围及对象
       清收范围:截止200810月底到期应还而未还的涉政不良贷款;200810月锁定数额后,又新形成的涉政不良贷款。正常贷款及未到期涉政贷款不在清收范围。
       清收对象: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以个人名义或以其直系亲属名义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直接办理贷款或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而形成不良贷款的,均为清收对象。

 二、区别情况,分类处理
       ()党政机关干部、职工以个人名义贷款或担保贷款
       1、具有偿还能力、能够主动归还贷款的。于20103月前归还。
       2、目前偿还贷款有一定困难的。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名单,会同各级金融办、监察、财政、人事等部门研究审定:一是具备条件的,可征得贷款人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展期或盘活)手续;二是经调查、公示后,对贷款人死亡、重病等情况的,报上级政府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处理。于20105月前结束。
       3、对具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归还贷款的。由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统计汇总后,将名单报当地政府及所在部门、单位,并进行公示,由当地电视台及其它主要媒体在黄金时间滚动播出。公示后仍无还款意愿的:一是将其不良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通报各金融机构;二是由财政部门在保留其基本生活费的前提下,从本人工资中按月扣除部分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三是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属一般工作人员的,移送所在单位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责成其归还所欠贷款;属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移交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做出纪律处分或相应的组织处理。如“五不三停”措施,即“不提拔、不晋级、不加薪、不评先、不调动”;情节严重的,实行“停职、停薪、停岗”措施。
       4、对以个人名义贷款,但实际用于企业、单位的(个贷公用)。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落实债权、完善抵押担保的基础上,将贷款转至用款单位名下,并区分不同情况,积极予以清收。
       ()党政机关及其部门或下属企业贷款或担保贷款
       1、对己承诺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却至今未落实的,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下属企事业单位,应在20103月份以前安排专项资金逐步兑现。
       2、对因行政体制改革、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实施“流域限批”等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要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措施。
       3、对原属各级政府管理、借款人主体资格灭失的,或过去属于政府企业现已改制的,由各级政政府协调落实新的还贷主体及有效抵押担保。
       4、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修建学校等公益事业及代发工资等形成的涉政不良贷款,当地政府应制定还款计划,在20106月前偿还。如现金偿还有困难,可采用产权置换等方式协调解决。
       三、几点要求
       1、各级政府要对清理涉政不良贷款负全责。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清收涉政不良贷款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加强组织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清收工作。各级金融办和监察、人事、财政、公安等部门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紧密配合,确保清收工作措施的落实。
       2、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凡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不良贷款的,都要从维护政府信誉、树立党政干部形象的高度,从构建诚信公民、诚信政府、诚信安康的高度,充分认识清收涉政不良贷款的重要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清收工作。
       3、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做好基础工作。在建立台账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了解掌握借款人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生产生活状况、偿还能力及思想动态等情况,做好建立台账及登记统计等基础性工作。同时,要抓好金融系统的内部清收工作。对其他金融机构内部职工拖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问题,要摸清欠款底数,对已形成不良贷款的,要求限期归还,逾期不还者,按照涉政不良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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