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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0-31 17:47  
 

安政办发〔201017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安康市通村公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康市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通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通村公路科学、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境内已验收合格的通村水泥路和连接建制村未铺装路面的公路,包括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称通村公路)。
  第三条
   通村公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养管体制,建立以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以公共财政为投入主体,以农民领养为主的全新的通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制定全市通村公路发展规划,指导、监督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市农村公路管理处负责审查各县区通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养护计划,督促规划、计划执行;组织验收养护大中修工程;指导通村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指导完善通村公路基础信息资料。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责任,筹集通村公路养护资金,责成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县区交通局主管本辖区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本县区通村公路发展规划、养护工程计划和养护建议计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考核评定;安排和管理养护资金;指导和监督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和发包工作;负责指导通村公路遭遇重大灾情时的抢修及修复工作。
  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局按照县区交通局下达的通村公路养护计划,检查、指导和考核养护质量,负责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和发包工作;负责保护通村公路路产路权;及时更新完善通村公路基础信息资料;负责养护管理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乡镇政府是本辖区通村公路养护管理主体,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承担通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拟订本辖区通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检查、考核、验收养护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负责通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通村公路危桥险段排查、抢修和治理工作;与村民委员会签定目标责任书,督促村民委员会落实日常养护管理;协助做好通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是本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实施主体,负责本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协助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拟定本村公路养管计划;指导、督促养护生产和每日上路巡查;做好季节性养护和整治、水毁抢修、群众投工投劳的组织安排;协助解决公路建设、养护、拆迁等涉农问题;负责通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   通村公路实行“市指导、县考核、乡管理、村负责”养护管理机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加大考核力度。形成以县区政府为主导的通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体系和工作合力,使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由行业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
  第九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管理,将通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任务,实行严格考核、刚性“问责”。市交通运输局及所属公路管理处每季度对全市通村公路进行巡查,每半年对列养通村公路按照不低于10%比例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各县区交通局每季度对列养通村公路按照不低于50%比例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农村公路管理局每月组织一次检查,覆盖面应达到100%。各乡镇政府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所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好管理养护任务,每月查评路况,并将查评结果报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本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养护目标责任,签订养护协议,做好日常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养护协议的要求,对本村公路路面、路肩、边坡及防护构造物、桥涵、排水设施、绿化管护等日常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养护责任人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并与养护承包费用挂钩,兑现奖罚。
  第十一条
   通村公路要经常保持路面平整、横坡适度;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因水毁、坍塌、积雪等自然灾害造成中断或严重损害时,由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抢修,保证受损公路尽快畅通。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为通村公路养护提供便利条件,划定取土、采石、挖砂等料场。

第四章通村公路保护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通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确保公路完好,保障安全畅通,接受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局的指导。
  第十四条
   对通村公路超限超载实行源头监督,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完善通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通行或绕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通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通村公路上行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通村公路,不得在通村公路上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通村公路的,由村民委员会审查,报乡镇政府同意后许可,同时报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通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边缘不少于3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控制区内修筑建筑物。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七条   通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
   通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
  (一)省补养护工程费每年1000 /公里,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各县区通村公路养护里程统一安排。
  (二)日常养护费由县区财政按每年1000 /公里标准筹措。县级财政筹措到位后,市级财政按200 /公里予以配套。
  (三)在乡镇政府指导下,村民委员会按照“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措的养护资金。
  (四)受益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或通过转让通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边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养护资金。
  (五)其他方式筹措的通村公路养护资金。
  (六)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区安排资金先行进入财政专户,市级据此将省、市补助资金下拨到县区专户。县区交通、财政部门根据乡镇管护里程,切块下达拨付到乡镇专户,由乡镇具体兑现。
  第十九条
   通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布使用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和县区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定期审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通村公路养护资金。发现违规违纪情况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通村公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第二十一条
   县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定通村公路养护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确保养护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养护作业区两端应设立明显施工安全标志,交通流量较大的路段应避开高峰作业,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养护机械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严禁违章操作。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   在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政府或交通运输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优先安排养护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未完成养护计划,造成失管失养的通村公路,由县区政府追究乡镇和部门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扣减养护经费,相应扣减养护工程费,取消评奖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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