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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项目资金整合方案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市场体系建设扶持奖励办法(暂行)安康市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融资担保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1-15 10:54  
 

安政办发〔20125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安康市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项目资金整合方案》、《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市场体系建设扶持奖励办法(暂行)》、《安康市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融资担保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园区,是指列入市政府“百园建设”实施方案的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三条 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由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构成。
  第四条 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补助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由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园区办具体负责本级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级园区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途如下:
  (一)技术装备提升。用于园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引进和试验、示范、推广应用;
  (二)从业人员培训。用于园区从业人员实用技术、经营管理、政策法规、市场营销等方面培训和印制宣传培训资料;
  (三)市场体系建设。用于农产品市场开发和市场信息平台建设;
  (四)质量安全监管。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
  (五)绿色品牌建设。用于无公害基地认定和农产品绿色、有机品牌认证;
  (六)项目衔接落实。用于市、县区园区规划编制、评审、招商引资,中省项目编报、评审、衔接等;
  (七)贷款担保。建立园区建设贷款担保基金,用于支持园区业主市场融资;
  (八)考核奖励。用于市、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包抓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奖励。
  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设立园区建设补助资金专户,实行分级负责、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市、县区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第七条 园区建设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政府扶持引导,企业、农户主体投入的原则,突出重点,倾斜扶持。
  第八条 市级以上园区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申报。各园区建设业主编制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由市园区办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部门组织评审筛选,报经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园区办、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批复建设方案,下达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九条 园区建设补助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拔付。其中,建设方案批复后首次拔付20%;补助资金的60%部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报园区办审核后,按进度拨付;剩余20%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下达。
  第十条 园区建设单位申请进度拨款时,需提供项目建设进度报告书和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表,经园区办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园区建设单位必须建立财务机构,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中、省、市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建设规划和批复的建设方案实施,确保按期优质完成建设任务。园区建成后,由县区园区办组织初验,申报市园区办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市园区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组成园区建设项目验收小组,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对园区建设项目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严禁滞留、挤占、挪用园区建设补助资金。违反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限整改不到位的,追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者,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园区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项目资金整合方案为有效整合项目资金,集中力量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根据中、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项目资金整合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发展为目标,依据全市现代农业园区示范体系建设规划,按照“统一规划、部门联动、项目捆绑、资源整合”的思路,协力抓好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合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依据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规划,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整合项目资源,充分发挥项目聚合效应,促进现代农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产业发展。
  2、坚持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整合项目的申报、审批、管理和验收等工作,项目管理权限、资金用途渠道不变,力促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3、坚持规模投入,综合示范。扩大现代农业园区规模,提升生产技术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园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园区辐射带动功能作用,力争高标准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4、坚持通力合作,共同促进。各县区根据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国家投资政策和地方产业发展需要,对涉农项目实施整合。市、县区政府对现代农业园区整合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形成多级、多部门联动扶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良好机制。
  三、整合范围
  现代农业园区项目整合范围包括农村沼气、旱作农业、设施蔬菜、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农业产业化、农民技能培训、基本口粮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水产养殖、土地开发整理、农村道路、农网改造、长江防护林、巩固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等项目,主要用于现代农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园区产业发展。
  四、整合方法
  1、统一布局,科学规划。各县(区)以现代农业园区为单位,分类调查,测算出“十二五”期间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需要政府投入的涉农项目和资金需求量。县(区)政府结合当前国家涉农项目投资方向和重点,编制涉农项目布局规划和重点建设投资规划,并在上报市各项目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备案,作为今后项目上报审查的依据。
  2、密切配合,规范申报。一是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做好规划项目前期调研,确保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准确性。二是建立项目库。按照项目编制要求和整合项目的原则,分门别类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提高项目储备的质量和效益。三是规范项目申报程序。县(区)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整合项目要求编制的项目申报建议书,由县(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市级主管部门按项目申报程序报省争取。原则上要求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要在上一年度完成审定工作。
  3、严格要求,认真实施。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加强项目管理。涉农项目整合后,各县(区)在县(区)园区办的统一监督下,按市上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严禁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变更项目实施地点。在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制、工程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公示制。项目竣工后,市、县(区)要按项目管理权限和程序组织验收,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4、专户建账,强化管理。一是实行项目资金专人、专账、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统一在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设立涉农项目资金专户,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分户核算。二是实行资金拨付“直通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由财政部门商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拨付项目资金。三是实行“报账制”。由项目实施单位将支出票据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核销报账。
  五、保障机制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涉农项目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认真审定项目整合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支农项目整合工作中的相关事项;各县区要按照“项目向园区集中”的要求,加大整合捆绑项目工作力度;市级各部门都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建立目标明确、责任具体、协作配合、项目落实的整合工作机制,确保涉农项目、资金倾斜投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全力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
  2、加强监督,确保效益。市政府对各县区、各部门涉农项目资金整合情况实行绩效管理,把项目资金整合情况做为给予项目扶持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整合工作做的好县区,在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照顾;对项目整合工作差的县区,相应核减有关扶持项目。市园区办组成联合督查组,依据市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整合方案,对各各县区、各部门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通报,使项目整合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同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民间、企业等各方资金投资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形成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市场体系建设扶持奖励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优化配置市场资源,引导各类资本向现代农业园区聚集,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园区市场体系建设,特制定如下扶持奖励办法:
  一、大力支持现代农业园区(特指列入市政府“百园建设”实施方案的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龙头企业发展,鼓励园区内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食品安全认证、打造特色品牌。对市级以上园区龙头企业技改投入中未享受政府贴息补助的设备投入贷款,给予6.6%的贴息补助。
  二、支持园区企业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原产地认证及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对当年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1 万元;对当年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0.5 万元;对当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每个产品奖励0.2 万元;对当年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整县环评的,每县区补助5 万元;初次获得原产地认证及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的,给予审核费用全额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3 万元。
  三、鼓励园区农产品进行商标注册,品牌营销。对当年获得农产品商标使用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5 万元。当年获得中、省知名农产品或著名农产品商标的,分别奖励1 万元、0.5 万元。
  四、重点支持省、市级园区企业到市外开设窗口、创办分支机构,参加农产品博览会、展销会。在市外参加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给予摊位费50%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1.5 万元(地方财政已给予足额补助的,不再补助。);对农产品新进大型超市且销售业绩良好的,给予一次性入场费30%补助,每家单位补助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 万元。对获“农校对接”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
  五、园区内各类企业在省级以上城市或国(境)外建立农产品配送、销售中心,年销售额达到1000 万元以上且本地农产品销售额达到50%以上的,给予销售额2‰补助,最高不超过10 万元;在地级市以上城市建立农产品配送、销售中心,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本地农产品销售额达到30%以上的,给予销售额2‰补助,最高不超过3 万元。从事连锁经营、配送、网上交易等新型流通方式且业绩明显的,由当地县区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六、扶持发展农民购销员队伍和农产品流通服务组织。对组织推销本地农产品销售超过500 万元的农民经纪人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按销售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 万元。对主导农产品实施创新包装且成效显著的,给予一定补助。
  七、支持园区内各类企业拓展农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工商资本参与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创建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对新建符合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的农产品市场,免收市、县区人民政府权限内的行政事业规费,中、省行政事业规费一律低限收取。各级税务、工商行政管理、供电、交通、通讯等部门要为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建设提供良好便捷服务。
  八、各级园区办要加强组织管理,认真落实扶持奖励政策。扶持奖励项目由县区园区办组织申报,市园区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年底一次奖补兑现。全市每年现代农业园区市场体系建设扶持奖励资金总额为500 万元,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九、本办法由市园区办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融资担保办法(暂行)

  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投资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切实解决现代农业园区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暂行)。
  一、担保宗旨
  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现代农业发展总体部署,以培育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为目标,充分发挥市财信担保公司“桥梁纽带”和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优化社会信用资源配置,促进银企合作,切实解决现代农业园区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积极扶持“百园建设”,努力促进全市现代农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担保对象
  《安康市2012 年现代农业“百园建设”实施方案》(安政发[2012]18 号)确定的111 个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重点扶持32 个精品示范园区建设。
  三、担保规模
  建立以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农业项目资金为依托,以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财信担保公司”)为运作载体的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融资担保机制。
  1、设立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融资担保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规模5000 万元以上。
  2、担保专项基金来源为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含山林经济建设补助资金)、上级下达的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奖补资金,以及其他农业专项资金,同时积极吸纳县区财政和社会资本投资参股。市财信担保公司按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担保基金筹措额度同步配套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专项担保基金,努力壮大基金规模,提高担保能力。
  3、市财信担保公司对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担保专项基金实行专账管理,担保专项基金运用和担保业务运行情况定期向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担保条件
  1、龙头企业融资担保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通过当年年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纳税,通过当年年检;并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的产业政策;
  (3)连续正常生产经营在两年以上,且最近一年盈利。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能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4)新建企业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持续经营同一业务历史,且新建企业主营业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视同连续正常生产经营年限),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完成,具备生产能力;
  (5)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6)累计在保责任余额不超过该单位有效净资产的70%,且不超过市财信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
  (7)能够提供足额的反担保;
  (8)符合行业和市财信担保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2、小微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融资担保条件:
  园区内小微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担保贷款,除满足上述2347 项外,原则上还须通过园区内龙头企业推荐,并提供反担保。具体业务运行模式如下:
  (1)选定园区内龙头企业,与市财信担保公司开展战略融资合作;
  (2)龙头企业依据经营发展需要,负责推荐其产业上下游相关联的小微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市财信担保公司担保融资;
  (3)市财信担保公司通过评审,同意担保融资的,负责向金融机构推荐给予融资支持;
  (4)推荐的龙头企业提供第三方反担保,负责最终担保风险处置。
  五、担保流程
  1、园区企业向市财信担保公司提出书面融资担保申请。
  2、市财信担保公司在收到企业融资担保申请,以及资金、财产、财务、依法纳税说明文件以及市财信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后立即立项,开展项目评审调查,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保工作,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担保项目评审决策。
  3、审批同意的担保项目,市财信担保公司向拟贷款银行出具正式融资担保承诺函。
  4、银行同意贷款的项目,通知融资企业办理相关融资担保手续。
  六、担保业务
  1、担保额度。产业龙头企业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市财信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其中,单户企业最大融资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4000 万元,小微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融资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 万元。
  2、担保期限。原则上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具体由贷款企业、市财信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协商确定。
  3、担保收费。园区企业贷款担保执行市财信担保公司优惠费率,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10%。贷款担保风险保证金按照市财信担保公司最低标准3%收取。
  4、反担保。对于获准担保的项目,企业应向市财信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单位或个人的保证、风险保证金等。
  5、贷款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不得提留贷款作为银行保证金、收取咨询费等除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七、在保监管
  1、申请贷款信用担保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被保证人应及时报告市财信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市财信担保公司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备案和稽查制度,市园区办支持市财信担保公司依据合同对担保贷款被保证人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有效保证担保贷款指定用途和资金安全。若发现被保证人有恶意逃废银行贷款和不履行担保债务行为的,市财信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将依法追偿。
  八、附则
  1、本办法与今后国家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本办法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2、在融资及信用担保业务运作过程中,将根据实际需要补充修订本办法。
  3、本办法解释权归市财政局。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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