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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道路交通石煤矿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安全四项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26 17:0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道路交通煤矿危险化学品安全三项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道路交通、石煤矿、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安全”四项攻坚行动,现将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四项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杨尚伟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马霞、市安监局局长凌寿斌任副组长,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攻坚行动日常工作。同时,分别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石煤矿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各攻坚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将四项攻坚行动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制定方案,成立相应机构,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逐级压实责任,细化分解任务,紧抓重点环节,全面推进四项攻坚行动开展。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要将四项攻坚行动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严格奖惩,推动责任落实。对攻坚行动中不认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进行责任追究。在攻坚行动期间,凡发生死亡2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实行“提级调查办案”,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整改落实。各县区要把辖区内攻坚行动所涉及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漏洞、监管薄弱环节摸清、找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对事故隐患一律“零容忍”。要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五到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市级各攻坚行动领导小组要按阶段组织督查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建立清单,逐项督导整改,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落实停产整顿措施,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安委办要结合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适时派出督查组,对每个县区开展四项攻坚行动工作情况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
  四、广泛开展宣传。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用,积极营造攻坚行动工作氛围。要充分利用“七进”活动、“安全生产月”活动、群众性安全生产共建共享活动等进行宣传教育,及时总结宣传先进经验和做法。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各种事故隐患和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举报属实的要造册登记、严肃查处,直至整改验收后方可销号归零。要加大反面典型和重大问题的曝光力度,实施联合惩戒,推动攻坚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攻坚行动期间,市级各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各县区于每月3日前向市四项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阶段工作开展情况,于2018年12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问题、下步工作安排等)。

  附件:1.《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方案》
     2.《全市石煤矿安全攻坚行动方案》
     3.《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攻坚行动方案》
     4.《全市建筑施工安全攻坚行动方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附件1

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刻汲取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全面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努力实现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推动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法制意识明显强化,车辆安全性能稳步提升,科技信息支撑作用有效发挥,事故总量、较大事故、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组织机构
  市上成立市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邱祖满任组长,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旅发委、市农业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旅发委、市农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夯实责任,全力抓好本部门本行业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
  三、整治内容
  (一)认真做好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整改落实工作。
  1.按照省安委会《关于落实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整改意见》(陕安委〔2018〕3号)和市政府《落实省安委会〈关于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意见〉的整改工作方案》(安政函〔2018〕27号)要求,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细化措施、夯实责任、强化整改,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整改任务。(市安委办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落实)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
  2.开展运输企业安全大检查。每月开展一次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大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制度落实、动态监控责任履行、车辆安全状况达标、从业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理等情况。对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安全管理混乱,长期存在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车辆的违规企业,要建立负面清单,依法责令停业整顿。要对大型公路客运及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挂靠情况开展全面摸底,制订清理整顿方案,采取政策倾斜、企业回购等方式限时清理,杜绝挂靠经营。对失联车辆,要采取措施全部追查。涉及企业在限定时限内仍未清理到位的,一律停止营运。(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和职能职责落实)
  3.开展机动车及驾驶人安全隐患大排查。一是公安部门要严把机动车检验关、报废关和驾驶人考试关,严防安全性能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驾驶技能不合格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每月对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的大型公路客车、大型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营转非大客车等重点车辆和逾期未换证、计满12分未学习的重点驾驶人进行一次梳理,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进行处理,严格培训考试,严格执行降级规定,最大限度消除人、车安全隐患。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资质许可先行审核使用车型,审批新增运力。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申报审核,对未提交申报审核资料的营运性质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和职能职责落实)二是全面加强重点驾驶人培训管理,切实治理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行业突出问题,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全面排查清理营运驾驶人资质,对不具备资格的营运驾驶员,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和职能职责落实)三是严格“两客一危”(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车辆管理,严格落实“八不出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乘客和驾驶员不系安全带不出站、卫星定位系统工作不正常不出站、不播放安全宣传录像不出站)、客运驾驶人“五不两确保”(不超速、不超员、不疲劳驾驶、不接打手机、不关闭动态监控系统,确保戴好安全带,确保乘客生命安全)等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大中型客车非法营运行为,对已开通和即将开通的农村客运线路开展隐患大排查。全面排查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质,督促严格实施行业标准。要严格机动车维修企业市场准入,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大排查,对不按规定准入、维修作业不规范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和职能职责落实)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4.开展国省道、县乡道、高速公路和旅游景区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一是依据标准规范,深入排查治理公路隧道、桥梁、长大下坡、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连续采用设计极限值组合、通行环境恶劣等路段的安全隐患。全面排查2017年以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路段和春季冰雪冻土消融路段,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重点排查国省干线交叉路口渠化是否匹配、减速让行等标志标线是否安装合理、配备齐全;抓好县乡村道路临水、临崖、临房、临院、临坎、急弯陡坡、人员密集村镇、标志标识缺乏等易发事故点段隐患的排查。(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和职能职责落实)二是交通运输部门要协调高速公路管理运营机构,认真排查安康境内高速公路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重点排查高速公路长隧道、隧道群和地质条件复杂的隧道有无渗漏水,是否按标准规范设置供配电、照明、通风、监控、消防及救援设施等,运转是否正常,照明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隧道洞口结构是否安全,洞口路基与隧道之间、桥梁与隧道之间的护栏过渡段是否设置,隧道口路面是否平整,洞口标志设置是否规范齐全,洞口路面标线是否按规范施划,是否清晰完好,洞口立面标记及洞内外其他视线诱导标识是否清晰有效。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高速公路日常路面巡查和事故多发点段排查工作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通报相关高速公路管理运营机构,并配合做好隐患治理工作。(市交通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是旅游部门要督促指导旅游景区运营单位开展景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市旅发委牵头,市交通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和职能职责落实)
  5.扎实推进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一是加快推进国省干线和县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的治理。要按照特别危险路段优先、交通流量大优先、旅游道路优先的原则,全面整治国省干道、县乡道路的临水临崖防护设施缺失、波形防护栏锈蚀等路段隐患。要加快实施桥梁护栏改造工程,加大对辖区内桥梁及其引道的交通安全设施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隐患问题,按照轻重缓急原则,逐步实施改造。要加快实施危桥改造工程,加强对国省干线桥梁排查,对经检测评定为危桥等级的,必须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迅速组织整治,并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要加快实施公路标识标牌标线健全完善工程,加快实施全市普通国省干线三级公路的桥梁、隧道的标线施划和桥隧两侧限速标志、禁止超车标志等的制作及安装工作,于2018年底前完成道路中心线的施划。要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加强对临水、临崖、临房、临院、临坎、高填、深挖、急弯陡坡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治理,确保取得实效。(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和职能职责落实)二是加强对旅游景区运营单位治理景区道路安全隐患的督导检查力度,强化景区道路运输管理,推动治理取得实效。(市旅发委牵头,市交通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和职能职责落实)三是加强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治理工作,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安监部门要对近三年来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路段、事故多发路段以及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梳理汇总、建立台账,按照职能职责和相关规定,明确治理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经费,确保治理到位。(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安监局配合)
  6.提高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科学性和前瞻性。一是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对目前全市所有在建公路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核查。二是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分析,全面系统梳理存在的安全风险点及其危害程度,提高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和职能职责落实)
  (四)强化道路交通秩序整治。
  7.开展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 “122”“125”“113”“123”道路交通安全联勤联动机制,依托交警执法站、公路超限检测站、农村劝导站等执法站点,严把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四关”,从严查处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农用车违规载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客运车辆违停上下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城乡结合部、山区农村道路、县乡道路以及事故多发点段的交通管控,严查客运车辆超载超速、疲劳驾驶、人货混装、农用车和拖拉机载人及微型面包车人货混装等违法行为。三是加强道路交通智能化精细化管理,通过“路巡+网巡”方式,加强对“两客一危”、营转非大客车、7座以上面包车等五类重点车辆和行经高速公路无牌无证、超速行驶、违法占道、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大货车超限超载等五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动态监管,强化现场拦截和落地查处。四是加强城市主干道、城市出入口、易堵路段的交通管理,重点整治“三车”(出租车、电动车、工程运输车)、“三驾”(酒驾、醉驾、毒驾)、“三乱”(乱停车、乱变道、乱用灯光)和“两闯”(闯红灯、闯禁行),确保城市通行安全畅通。要加强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范设置和科学管理,持续推进交通信号灯优化提升工作,对道路交通条件发生改变的要及时调整完善。攻坚行动期间,每一个月的第一、三周为查处酒驾、毒驾违法集中行动周,每一个月的第二、四周为查处城市和国省道交通违法集中行动周。高速公路、县乡道路和农村地区道路的交通秩序整治行动穿插组织进行。(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和职能职责落实)
  8.开展运输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不断深化车辆动态监控联网联控工作,改变现有平台系统之间不联不通的状况。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快完善动态监控系统功能,严格落实“两客一危”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制度,进一步强化车辆动态监管。要切实加强对“两客一危”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根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严格依法查处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要确保“两客一危”车辆入网率达到100%、检验率达到100%、报废率达到100%,重型货运车辆入网率达到95%以上,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行包检测仪安装率达到100%,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售票厅、侯车厅、发车区、进(出)口等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安装率达到100%。(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旅发委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和职能职责落实)
  9.开展道路运输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对“两客一危”车辆和农村地区“五小车辆”(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面包车、短途客车、营转非大客车等车辆日常监管,强化汽车客运站交通枢纽周边的交通综合治理,严厉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在客运集散地、旅游集散中心、校园周边联合开展非法营运查处行动,严厉打击“黑客运”、“黑校车”。(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分别牵头,市教育局、市旅发委、市农业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和职能职责落实)
  10.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一是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路面检查,重点加大对罐车的检查力度,严格查处超载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对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的车辆,一律依法扣留。二是以预防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拥堵滞留问题为重点,对辖区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线路进行梳理和优化。三是扎实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入境检查、重点护送、出境通报”工作机制的落实。(市公安局牵头,市安监局、市交通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和职能职责落实)
  11.开展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开展学校和校车、接送学生车辆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排查校园周边道路和校车运行线路交通安全隐患,对所有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专职驾驶人年审、违法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坚决杜绝使用报废、拼装、未检验车辆接送学生和聘用不合格驾驶人驾驶校车、接送学生车辆,确保车辆检验率、驾驶人审验率达100%。加大对民办学校、幼儿园接送车辆的查处力度,有效制止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严查严处非法接送学生车辆。(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和职能职责落实)
  12.加强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学习推广“咸阳模式”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等要求,加快推进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各县区、镇办设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或工作站,要切实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结合实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展壮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力量,保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队伍装备、待遇。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镇办交通安全员、村组劝导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和职能职责落实)
  (五)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3.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和参与京昆高速“8·10”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和道路交通安全大讨论等活动,认真分析辖区典型事故的成因和预防对策,大力促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提升。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典型事故案例宣传巡展活动,在国省道、县乡主干道制作悬挂交通事故预防标语,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大推送道路交通安全提示警示信息的频次和密度,进一步营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浓厚氛围。(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配合)
  14.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曝光活动。专项整治期间,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每月集中曝光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布一批严重违法驾驶人名单,曝光一批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运输企业,不断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和职能职责落实)
  15.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一是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大力开展“七进”活动,普及交通法规,纠正不良陋习,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养成良好的交通文明意识和交通习惯。(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局、市教育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和职能职责落实)二是在市、县区电视台、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开设专栏,不定期播放和刊登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公益广告,及时跟踪报道各县区攻坚行动工作进展。(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文广局、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旅发委、市农业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和职能职责落实)
  16.开展职业驾驶人安全再教育。一是以包茂高速“8·26”、咸阳“5·15”、京昆高速“8·10”事故案例集中对辖区所有职业驾驶人开展一次安全警示教育。二是对被记满12分、有事故记录、交通违法多、征信评分低的运输行业驾驶人组织开展一次再教育,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教育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和职能职责落实)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各县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结合实际制定方案。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8年4月1日至11月30日)。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期间,省市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督查和交叉检查,各县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也要对本辖区本行业系统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推动企业开展自查。
  (三)总结阶段(2018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各县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对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市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的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是实施主体。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清醒认识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安全红线意识,切实把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精心安排部署,周密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真正做到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各负其责,联动治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作,落实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合力开展攻坚行动,推动工作纵深开展。
  (三)加强督导,严格责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定期通报进展,表扬先进,批评落后,及时发现并解决攻坚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坚决防止攻坚行动“走过场”。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和失职渎职导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党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认真总结,及时报送。攻坚行动开展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各县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每月22日前将攻坚行动有关工作情况报市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郭涛
  联系方式:0915-8170207    18809156686


  附件2

全市石煤矿安全攻坚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中省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和行动要求,以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目标,聚焦石煤矿瓦斯、水害、冒顶、提升运输事故等灾害治理和安全“体检”、安全大检查等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一次石煤矿安全攻坚行动,确保全市石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机构
  市上成立市石煤矿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市工信局局长许启政任组长,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邀请咸阳煤监分局参与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产煤县区政府、石煤矿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制定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三、整治内容
  (一)正常生产建设石煤矿。集中查处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假图纸、假工作面;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可靠、瓦斯石煤矿抽查是否达标;有无水害防治方案,方案是否落实;建设矿井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超工期建设问题;是否建立完善涵盖所有管理人员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石煤矿自身实际,是否有效落实;矿井采掘接续、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系统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开采是否正规,是否存在以掘代采、隐瞒作业地点,是否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并持证上岗;新建、技改矿井是否未批先建、超批准时间、超批准范围建设,是否落实建设不生产、生产不建设规定。
  (二)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石煤矿。集中查处是否存在以停产停工整改为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明停暗开、昼停夜开问题;是否存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未经验收或超出有效期、对标达标整改未完善、未经备案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是否存在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建设;是否存在限制供电供火工品、安全盯守等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三)列入当年关闭退出计划石煤矿。集中查处关闭石煤矿是否按规定及时关闭到位,是否落实属地长期监管责任和措施。
  (四)长期停产停工或“僵尸”石煤矿。集中查处是否存在擅自维修整改和生产建设问题;资源枯竭等恢复无望矿井是否纳入关闭退出计划;是否落实每一处矿井建立联防盯守机制;是否采取停止供电、停供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
  (五)非法开采石煤矿。集中查处是否存在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非法开采等问题;是否按照规定对非法开采责任者依法追责。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攻坚行动文件精神,各产煤县区政府、石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制定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按照集中整治重点内容5类情形分类上报矿井名单,对攻坚行动进行全面动员和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改阶段(2018年4月1日至5月10日)。依据石煤矿安全标准和春节后复产复工规定,对照攻坚行动方案,由石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聚焦顶板、瓦斯、水灾、提升运输事故预防工作和安全“体检”、安全大检查、百日安全大整治发现的问题,扎实开展自查自改和对标达标整改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按“五落实”要求认真整改到位。
  (三)专家排查阶段(2018年5月11日至7月31日)。市石煤矿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产煤县区政府组织煤矿安全监管、国土、公安、电力等部门和煤矿技术专家,组成专业组,对照攻坚行动方案重点排查内容,对每处矿井安全问题全面排查,对查出问题严格查处。
  1.市石煤矿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级煤矿安全监管、国土、公安、电力等部门,并邀请相关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瓦斯石煤矿、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石煤矿、长期停产停工或“僵尸”石煤矿进行排查整治。
  2.产煤县区政府组织县级煤矿安全监管、国土、公安、电力等部门对正常生产建设石煤矿、技改石煤矿、已联合试运转石煤矿、非法开采石煤矿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四)深化整治阶段(2018年8月1日至9月20日)。石煤矿企业对专家排查阶段查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整治,对一时难以整治到位的问题列出整改计划和方案,扎实推进整治。
  (五)巩固提高阶段(2018年9月21日至12月20日)。石煤矿企业针对攻坚行动查出的问题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市石煤矿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县区政府组织煤矿安全监管、国土、公安、电力等部门,对查出问题整改和建立长效机制情况进行复查和“回头看”。
 五、工作要求
  (一)统筹协调推进。各产煤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攻坚行动作为全年石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与石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对标达标整改、打非治违、落后产能淘汰、石煤矿安全基础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采取随机抽查、明查暗访、预防性监管监察、责任监察、公示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确保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取得实效,带动石煤矿安全重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二)开展攻坚督查。结合攻坚行动阶段性工作安排,市县两级石煤矿安全攻坚行动领导机构组织督查组,分两轮对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攻坚督查。第一轮督查定于4月上、中旬进行,重点督查县区和石煤矿企业攻坚行动方案制定、动员部署、组织开展及石煤矿自查自改等情况;第二轮督查定于6月中、下旬进行,重点督查石煤矿企业自查自改和专家排查执法情况。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产煤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谁组织、谁带队、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扎实落实各部门在攻坚行动中的检查工作责任。检查组组长必须由相关部门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担任,并对本组的检查执法工作负责。石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改和上级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对攻坚行动工作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县区和检查执法不严格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要进行批评、约谈、通报;对工作不认真、失职渎职,甚至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要责任倒查,严肃追究。
  (四)严格依法处置。
  1.对检查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石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石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石煤矿企业要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2.对非法开采、应关闭矿井未关闭、超能力生产、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瓦斯或一氧化碳超限、防治水、冒顶防范措施不落实和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等重大隐患,要立即责令停工停产整顿,石煤矿的重大隐患,由市安委办组织挂牌督办。挂牌督办要明确督办主体、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时限和相关责任,石煤矿整改完成必须经挂牌督办单位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对问题整改慢、假整改甚至不整改的,要严肃问责、严肃处理。
  3.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明确、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认真不到位等问题,依法进行责任倒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倒逼石煤矿企业建立生产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推动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4.对检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要严格依法实施处罚;对涉嫌超层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等严重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在责令停止作业、依法处罚的同时,要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提请县级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五)强化长效机制建设。
  1.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用好石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结果,对辖区石煤矿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安全风险等级,提出分类处置措施,“一矿一册”登记建档,“一矿一策”监管监察。
  2.石煤矿企业要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自查自改制度化、常态化。要认真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精神,结合攻坚行动,由石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于2018年3月、4月和9月各组织一次隐患自查自改,全面排查生产建设全过程及每个系统、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逐矿编制自查自改报告,报送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攻坚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攻坚行动期间,各产煤县区要设立举报电话,分批次集中曝光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产煤县区攻坚行动方案要于3月底前报送市石煤矿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产煤县区要明确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攻坚行动联系人和一名分管负责人为联络员,落实攻坚行动信息报送工作。从2018年4月份开始,各产煤县区政府每月1日前,向市石煤矿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作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每季度第一个月1日前报送上季度攻坚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包括实施联合惩戒情况)。
  联 系 人:市工信局  王道全
  联系方式:0915-3214138  13992512385


  附件3

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攻坚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全面启动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工程,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油气长输管道高后果区安全责任,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
  市上成立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市安委办专职副主任、市安监局副局长李德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制定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三、整治内容
  (一)全面推进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程。进一步摸清全市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通过定量风险评估,确定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分类分批科学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体搬迁改造方案。(市工信局牵头,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和职能职责落实)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自动化控制系统专项治理。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行政处罚;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安监局牵头,市商务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和职能职责落实)
  (三)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发现一处关闭取缔一处,对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律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和职能职责落实)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责任落实年活动。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和分级监管等管理措施。对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风险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和落实管控责任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市安监局牵头,市商务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和职能职责落实)
  (五)加强油气长输管道高后果区安全管控。按照省上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安监〔2018〕14号)要求,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的安全责任和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员与办法措施,建立完善高后果区管控安全风险防范地企联动工作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和职能职责落实)
  (六)继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管控,今年年底前全市安全风险C级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建成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提升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制、安全风险与社会责任意识及安全管理知识、能力,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及时更换有关证照。今年6月底前完成对全市所有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确保参训率达到100%;积极推行特殊作业可视化监视系统应用,全面提升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水平。(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和职能职责落实)
  四、实施步骤
  本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攻坚行动采取企业自查,行业部门和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检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组织督查,“条块结合”的方式,按职责分工实施。
  (一)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行业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攻坚行动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攻坚阶段(2018年3月31日至12月10日)。各企业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细化制度,明确措施,落实隐患的排查治理责任。各县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确保取得实效。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适时组织阶段性的督查、抽查。
  (三)总结阶段(2018年12月11日至12月20日)。各县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进行认真总结,强化薄弱环节,巩固攻坚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落实责任。各县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分析本辖区、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难点、短板和弱项,坚持问题导向,明晰任务清单、保障措施,积极攻坚克难,确保每一项工作落实到位,并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本级本部门的实施方案报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把安全检查与严格执法紧密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跟踪督办。要以此次攻坚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管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研究建立治本之策,建立长效机制,并于每月22日前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对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定期通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
  (三)加强群防群治。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攻坚行动,调动职工群众积极性,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职工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对标开展自查排查整改,杜绝“三违”现象,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联 系 人:市安监局  闵功军
  联系方式:0915-3203808   13709159076

  附件4

全市建筑施工安全攻坚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加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大力推动工程参建各方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预防措施,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进一步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下降,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
  市上成立市建筑施工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市规划局局长石昌林任组长,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各相关部门也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细化攻坚行动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三、整治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整治内容
  (一)深入开展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大检查。全面检查建筑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基础管理、应急管理以及教育培训开展等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参建各方主体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严格按方案施工。集中检查整治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违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等问题;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在工程项目中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高温雨季、冬季冰雪施工安全生产措施与安全带班值班制度不落实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监理单位是否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危大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
  (二)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大排查。全面排查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施工用电和现场消防等危大工程,以及各类建设施工中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隐患。一是强化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重点检查深基坑(槽)开挖防护(包括周边防护栏杆、工人专用梯道、同一垂直作业面上下层之间的隔离防护等)和深基坑(槽)和边坡作业合规性(包括支护、降排水、放坡、安全监测等)。二是加强施工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重点检查施工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模架搭设、搭设后检查验收,使用与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安全监测、模架拆除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等情况。三是加强起重机械、施工吊篮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吊篮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四是重点排查在建施工工地宿营地、工棚、仓库等重点部位是否存在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和隐患,开挖山体土石方工程涉及排水设施、放坡以及起重机械的基础是否稳固,防范因地质灾害及次生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五是加强临时用电工程安全管理,重点检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搭设、漏电保护器设置和外电防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闸箱门锁是否齐全,严防触电事故发生。六是加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重点检查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是否完备,人员职责是否明确,措施是否落实,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是否符合标准规范,严防建筑施工火灾事故。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照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攻坚行动期间,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改,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依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大危大工程监督执法力度,严格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流程,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控责任,对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和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要立即责令整改,依法实施罚款、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
  (四)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治理。各建筑业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对照攻坚行动整治内容,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切实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措施和时限,迅速开展整改,确保建设施工安全。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攻坚方案要求,对管理管辖范围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行一次全覆盖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建档登记、销号管理,并指定专人跟踪整改,切实做到“发现一个、消除一个、销号一个”。对涉及危大工程的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限时整改。对工程参建各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监督执法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坚决给予处罚和打击。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各县区、各建筑业企业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辖区、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4月1日至5月31日)。全市各建筑业企业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在建工程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并建档立案备查。
  (三)整改攻坚阶段(2018年6月1日至10月31日)。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县区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专项检查组,对照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对管理管辖内建筑业企业和在建工程全面开展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市建筑施工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前阶段工作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全市建筑施工安全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一轮督导督查和“回头看”,推动问题隐患整改落到实处。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市建筑施工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各县区建筑施工安全攻坚行动进行验收。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强化薄弱环节,巩固攻坚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建筑施工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改进方法,注重实效,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加大对建筑施工安全攻坚行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市建筑施工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好问责问效,对本次攻坚行动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认真、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事故的,坚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实效。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于每月28日前将当月攻坚行动开展情况(含电子版)报市建筑施工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市规划局  张立
  联系方式:0915-3213087  13909158639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8〕2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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